精神病中的确定性:现实性与“这涉及我”
《研讨班 III》把精神病现象中的“确定性”同“现实性”严格区分。主体可以承认某个声音只有自己听见,也可以承认自己的体验不属于日常现实秩序;这种现实检验并不因此取消另一项更根本的确信:正在发生的事情“涉及我”。
这份确定性也不等于主体已经知道现象的准确含义。对象究竟是谁、意图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可以保持完全含混;不动摇的是现象具有意指、而且以主体为所涉者这一点。拉康据此把初级现象与更充分展开的妄想信念放在同一条结构线索上,而不是只按妄想内容的完整程度区分它们。
幻觉的感官鲜明度同样不是决定标准。有些体验十分鲜明,却只作为幻觉被主体对待;另一些体验极不鲜明、近似内言语,却因主体赋予它全部确定性而具有决定性。这说明临床阅读要追踪主体怎样在言说中标记现象的地位,而不能只依观察者判断它“像不像真的”。
这里的“确定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信、固执或强烈信念,也不能仅凭一个人坚信某件事就作精神病判断。相关区分只在现象的现实地位、意指地位和“这涉及我”的关系得到共同考察时才有意义。
来源
- 《研讨班 III》第七课 s3-07-0031—s3-07-0035(法文;主体承认只有自己听见,以及现实性与“这涉及我”的确定性之区分)
- 《研讨班 III》第九课 s3-09-0098—s3-09-0100(法文;幻觉鲜明度、内言语性质与确定性的结构差异)
关联
s3-07-0031 s3-07-0032 s3-07-0033 s3-07-0034 s3-09-0098 s3-09-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