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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康的主体定义:一个能指为另一个能指代表主体

“一个能指为另一个能指代表主体”是拉康反复使用的主体公式。它有意区别于符号学中“一个符号为某个人代表某物”的定义:这里的主体不是预先完整存在、随后再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实体,而是在一个能指同另一个能指发生关系时产生的效应。

公式中的“代表”具有双重限制。第一,能指并不向另一个主体完整呈现“我是谁”,而只在能指链中留下一个位置和差异。第二,主体既由能指表示,又不能被任何一个能指穷尽;当一个能指把主体带到下一个能指那里时,主体也随即表现为分裂、缺席或在链条中滑移。拉康通常以 \(\bar S\) 标记这种分裂主体。

《研讨班 XII》第十七课以“符号为某人表示某物/能指为另一个能指代表主体”的对照重申公式,第十八课又把它展开为一项交替:要么能指进行代表而主体消隐,要么主体出现而能指消隐。因此,这里的 représenter 应译作结构关系中的“代表”,不能混同于主体在心中形成某种 représentation(表象)。

《研讨班 XIII》第四课逐字重申这一定义,第十四课则明确把它称作“我们的公理”,并补上“而不是为另一个主体”这一限制。该课把主体同时规定为标记的效应与标记之欠缺的支撑;这使公式同主体分裂及对象 (a) 的缝合—切割关系相接,而不是把“代表”理解成一个完整主体向另一个人传递自身内容。

《研讨班 XVI》把这条公式作为全期形式化的起点,并立即推出一个重要限制:“一个能指不能代表它自己。”随后用有序对来书写 \(S_1\) 朝向 \(S_2\) 的非对称关系。集合论可以澄清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元素/集合的层级,却不能把主体还原为有序对中的一个普通元素;主体仍是这项能指关系产生而又不能由任何一项自我表示的效应。

在《研讨班 XVII》的话语公式里,\(S_1\rightarrow S_2\) 是这一定义的结构化写法之一。\(S_1\) 介入已经组织起来的知识网络 \(S_2\),主体效应和剩余由此出现。但 \(S_1\) 不能简单等同于某个说话者的主观意志,\(S_2\) 也不只是若干事实内容的集合;二者首先是话语结构中的功能项。

《研讨班 XX》一方面再次用这条公式区分符号与能指,另一方面把“主体”说成进入无意识时必须提出的一项假说:受无意识影响的个体由能指公式得到主体位置,而这项假说又是 lalangue 运作所必需的。这里的“主体”因此不是隐藏在言说背后的实体,也不能同说话个体的全部身心属性等同。

来源

关联

Ablehnung、Verwerfung 与 Versagung Spaltung:自我裂分、对象裂分与主体分裂 拉康《主体的隐喻》与“一片伪科学的海洋” 拉康的四种话语与四分之一转位 剩余价值与剩余享乐 皮尔士的符号三元关系与解释项 雅克-阿兰·米勒《缝合》与零—一序列 Linguisterie:精神分析与语言学的边界 Fading:主体在能指中的消隐 言说行为与陈述:主体不能同陈述重合 异化与分离:主体同大他者的两项操作 有序对、隶属与包含:集合论结构与主体公式 精神分析的对象:对象 (a) 与主体分裂 黎曼曲面与“层页化主体”:纳西奥的拓扑类比 Vorstellungsrepräsentanz:表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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